融資租賃合同錯按借款合同申報繳納印花稅,有什么風險?
一、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稅目適用錯誤
風險提示: 2022年7月1日起,融資租賃合同已單獨作為印花稅的稅目。實踐中可能將“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造成印花稅稅目適用錯誤。
合規自查:查看“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明細賬及相關原始憑證,核實計提印花稅的融資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的金額,確定是否錯劃合同種類,將融資租賃合同劃為借款合同。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二、實際使用應稅土地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風險提示: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實際使用或代管士地的非土地使用權人可能存在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風險。
合規自查:實際使用或代管土地的非土地使用權人,結合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情況,核實是否存在少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情況。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 號)第四條。
三、實際使用應稅集體土地未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風險提示: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可能存在實際使用、承租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未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風險。
合規自查:實際使用或承租應稅集體土地的,結合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情況,核實是否存在少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情況。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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